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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伍家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81月11日伍家岗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具有法律约束力。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办人大联络组、乡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各街办人大联络组、乡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事务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的事项;

  (二)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日常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由乡人大主席团处理的事项和应当由乡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的事务;

  ()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尽可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下简称大会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该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经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代表签名提出。

  第十二条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可以直接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各街办人大联络组、乡人大主席团转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大会秘书处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对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转交大会秘书处,与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本次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因代表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而需要增加会议日程的,由大会秘书处安排并报主席团同意。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应提交大会进行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表决代表议案的同时,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八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十九条 大会决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的代表议案,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及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建议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不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及理由等内容。必要时,可以附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密切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邀请提议案的代表或领衔代表参加相关会议或活动,听取他们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区人大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或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未参与审议的有关代表;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项代表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和作出的相应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付有关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议案的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果代表议案当年未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当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转下年度继续办理,直至办理落实为止。

第二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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