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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预算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昌市伍家岗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7年925日伍家岗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全区总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区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区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第八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批

第九条区政府财政部门应综合编制区级预算草案,汇编伍家岗区总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区级预算草案以及初步审查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其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区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它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财经工作委员会应提前介入区级预算编制草案和部门预算编制草案,调研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对报送的区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区政府财政部门通报。

  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财经工作委员会初审意见后的七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修改意见和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区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应一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预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情况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二)预算安排,包括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草案和基金预算草案等,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是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的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按政策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规定的比例设置;

  (六)为实施预算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区政府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区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全体代表审议。

  第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区级各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并将批复汇总表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区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于五月底以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者专项检查,区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要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及其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预算超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九)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区政府应当在每年7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区政府应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在执行预算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在9月至11月之间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详细资料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预算调整方案要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五章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和其他重要情况;

  (八)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区级决算草案送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征求意见。

  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区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执行部门预算的有关情况;

  (三)区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区政府对区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政府应在当年年底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摆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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